(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娜与孙云侠、樊忠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娜,孙云侠,樊忠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11号原告叶娜。被告孙云侠。被告樊忠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娜诉被告孙云侠、樊忠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娜经多次传票传唤无故未出庭。本院认为,原告叶娜经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欢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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