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余心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负责人:王建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心敏,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心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6240.73元,诉讼费206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奎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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