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杰与张素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张素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25号原告赵杰,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张玉姣,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荷,女,50岁,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张素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赵杰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 婷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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