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维与王凤兰、高修梅、唐丹、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王凤兰,高修梅,唐丹,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凤兰,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修梅,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唐丹,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董辉,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维与被执行人王凤兰、高修梅、唐丹、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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