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9
唐审东与赵惠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唐审东,赵惠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唐审东。被告赵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审东诉被告赵惠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审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唐审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审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