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胡俊荣、孔会娟与上海尊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荣,孔会娟,上海尊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胡俊荣,男,194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孔会娟,女,195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治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尊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环伟。申请执行人胡俊荣、孔会娟与被执行人上海尊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了申请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顾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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