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唐淑华与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68号原告:唐淑华,女,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方,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淑华诉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淑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唐淑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唐淑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唐淑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婷婷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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