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117号黄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归还黄某某借款3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黄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暂按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贤勇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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