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6-03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毛海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遂平县人民法院
遂平县
行政案件
非诉执行审查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毛海金、许丽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遂行审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被执行人毛海金、许丽平。申请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海金、许丽平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人口征决字(2015)第35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毛海金、许丽平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铁良审判员 魏艳春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