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官晓烽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36号原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晓烽,绰号“蛤蟆”,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阳城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5月8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阳城县看守所。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上官晓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阳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上官晓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阳城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阳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上官晓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夏,被告人上官晓烽在与成XA谈恋爱期间,虚构自己母亲是晋城市妇联退休干部,老姑父是太原军区退休老干部,谎称自己有关系,有能力将成XA安排到晋城市市政府工作,骗取成XA现金10万元。二、2012年9月,被告人上官晓烽虚构自己伯父是晋煤集团人事科科长,向成XA的父亲成XB谎称自己有关系,有能力将成XB的二女儿成XC安排到兰花公司或晋煤集团上班,骗取成XB现金6万元。三、2012年10月,被告人上官晓烽谎称自己父亲在晋城市承包工程办理相关事宜急需用钱,骗取成XB现金1万元。四、2012年10月,被告人上官晓烽虚构有晋煤集团正式工指标,向成XB及其家人谎称自己有关系,有能力将成XC的对象赵XA安排到晋煤集团上班,骗取赵XA现金7万元。五、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上官晓烽谎称自己认识晋煤集团的领导,虚构有晋煤集团合同工指标,有能力将他人安排到晋煤集团上班,让成XB为其招工并收取费用,成XB先后收取卢XX等17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18万元交给上官晓烽。期间,被告人上官晓烽提供多份《新入职员工申请表》和多份盖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假印章的假《劳动合同书》,安排被害人到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进行体检,虚构培训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并通过互联网办理十余份假《安全资格证书》诱骗被害人上当。综上,被告人上官晓烽通过成XB及其家人直接或间接骗取金额共计142万元,赃款用于其个体经营花费和供个人挥霍。被告人上官晓烽于案发前退还成XB9.5万元现金和一辆力帆小轿车(折价3.2万元)。成XB通过借款、卖房、贷款等方式筹集款项,退还了其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随案移送《安全资格证书》4本,上载姓名分别为张XX、卢XX、李XX、杨XX。(二)书证1、被告人上官晓烽户籍证明,证实上官晓烽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阳城县公安局董封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上官晓烽被上网追逃后抓获归案情况。3、阳城县公安局董封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上官晓烽有违法犯罪记录。4、《新入职员工申请表》、《劳动合同书》、《安全资格证书》、被骗人员名单及金额清单,成XC、赵XA等19人在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的体检资料,与各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上官晓烽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佐证各被害人被骗情况。5、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证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证明,经核实查询,赵XA、宋XA、原XA、李X、邢XX、原XA、王XA、王XB、卢XX、梁XA、张XX、杨XX、李XX等13人从未到该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卢XX、张XX、杨XX、李XX4本《安全资格证书》为假证。6、河南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部分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在晋城市城区旅游文物局的相关资料,证实该公司设立情况,其中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上官晓烽所实际经营的河南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旅行社)位于晋城市泽洲路东侧的场所系租赁,租赁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全年租金3.8万元。设立该公司缴存5万元质量保证金。7、晋城市城区XXX茶栈部分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茶栈设立情况。8、证人卫XX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附租房所存留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驾驶证复印件上所载名字“黄XX”,显示照片为上官晓烽照片,据上官晓烽供述,该驾驶证复印件照片系用自己照片盖在黄XX照片上复印而成。身份证复印件为成XA的身份证复印件。9、房屋买卖协议,证明成XB卖房情况。10、中国人寿保単4份、新华保险批单4份,证实成XB、杨XX退保、贷款情况。(三)证人证言1、赵XB证言,与其儿子赵XA、被害人成XB陈述能相互印证。2、李XB言,与其女儿李X、被害人成XB陈述能相互印证。3、卢XB证言,与其儿子卢XX、被害人成XB陈述能相互印证。4、原XB证言,与其女儿原XA、被害人成XB陈述能相互印证。5、卫X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7日将自己位于晋城市城区建设路空置的房子出租给上官晓烽,这样认识了上官晓烽,上官晓烽当时在租房合同上签的名字是“黄XX”。2013年三四月份,上官晓烽让帮他妹夫赵XA安排一个煤矿的临时工作,好让他在他岳父面前有面子,于是通过自己晋煤集团的朋友介绍了个煤矿外包工队打工的工作给上官晓烽,还通过晋煤集团海斯药业的朋友安排上官晓烽妹妹到海斯药业上班,都是临时性工作。没有收过上官晓烽任何财物。6、黄XX证言,证实给上官晓烽使用过自己的驾驶证,2012年12月发现驾驶证封口开过。附黄XX驾驶证复印件,与卫XX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证号一致,照片不同。7、原XC证言,证实2013年5月下旬至7月中旬在上官晓烽经营的XX旅行社打工。9月初的一天上午,受上官晓烽所指示打电话自称晋煤集团人事部,并到达晋煤集团七楼,在七楼楼道内遇见成XB,在五楼电梯口遇见成XA,曾谎称来此找对象。8、张X证言,证实2013年4月至11月在XX旅行社上班,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上官晓烽让其去XXX茶楼找成XB拿了次钱,钱拿回后交给上官晓烽。9、上官XX证言,证实儿子上官晓烽就没有什么伯父,没有亲戚在晋煤集团工作。10、杨XX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以3.2万元价格购买了成XB手的力帆轿车。11、吕XX、程XX、吴XX、杨XA、常XX证实给成XB借款的事实与被害人成XB的陈述一致。12、霍XX的证言,证实购买成XB位于阳城县的一套单元房。13、杨XX的证言,证实自己多年的积蓄23万元全部用于成XB给找工作的人退款。(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成XB陈述,上官晓烽说他伯父是晋城煤矿人事科一把手,有能力安排人到晋煤集团工作,需要打点、跑关系,通过我骗了赵XA7万元;说有能力给我女儿成XA安排到市政府信访办、二女儿成XC安排到晋煤集团后勤工作要了我们16万元;以他父亲在市政府有包的工程骗了我1万元;说他还有指标能安排我远方侄儿成XD到晋煤集团要了成XD17万元;有能力安排董XX到晋煤集团财务科上班通过我收了董XX父亲8万元;说他手上有10个晋煤集团合同工指标通过我收了赵XA、宋XA、原XA、李X、邢XX各6万元钱,共30万元;可以安排我朋友“老原”女儿原XA到晋煤集团蓝烨公司上班收了“老原”6万元钱;安排王XA、王XB到蓝烨公司上班收王XA父母和王XB父母各6万元;安排卢XX到润东煤矿上班收了卢XX父亲6万元;安排朋友刘XX亲戚李XX成晋煤集团合同工收了李XX6万元、刘XX朋友梁XA8万元;赵XA朋友张XX6万元;刘XAXX6万元;安排常XX7万元;安排我表兄弟杨XX到高平矿6万元。以上实际给了上官晓烽共142万元。现退了9.5万元,上官晓烽的一辆力帆小轿车以3.2万元卖给了杨XX,为了退还找工作这些人的钱我卖了自己在阳城县买的单元房。钱已经都还给找工作的人了。2013年3月份,上官晓烽说他想开旅行社,但是他的身份证挂在行政单位,要用我的身份证,我就同意了,将身份证给了上官晓烽。随后几天他未经我同意,用我身份证又注册了XXX茶栈。2、被害人成XA、成XC、赵XA陈述,与被害人成XB陈述能相互印证。3、被害人成XD、董XX、赵XA、宋XA、原XA、李X、赵XB(邢XX母亲)、原XA、王XA、王XB、卢XX、李XX、梁XA、张XX、刘XA(刘XAXX父亲)、常XX、李XB(杨XX母亲)陈述,与成XB陈述均能相互印证,成XB已将钱全部退还。部分被害人陈述见过“上官”男子两次或三次。(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上官晓烽在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夏天和成XA确立恋爱关系,知道成XA父亲成XB正给成XA安排工作,说自己母亲是晋城市政府妇联退休干部,老姑父是太原军区的一位退休老干部,以给成XA安排工作要了成XA共10万元。2012年9月和成XB说朋友亲戚是兰花化工厂领导,能将成XA妹妹成XC安排到化工厂上班,要了2万元钱,到2012年冬说兰花工作办不成,我伯伯在晋煤集团人事科任科长,能让成XC到晋煤集团总后勤上班,提出要给后勤领导送礼要了成XB1万元钱,并且联系了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骗成XB饭局是为了给晋煤集团领导送礼,饭局上成XC给了其中一个“老董”1万元钱,其实是我欠“老董”1万元钱,之后又要了打点费用3万元钱,总共给成XC安排工作和成XB要了6万元钱。2012年10月或11月,欺骗成XB说我父亲在晋城有包的工程急需用钱,成XB给了我1万元钱。2012年10月份我和成XB说给成XC对象赵XA安排晋煤集团正式工作需要十来万,后成XB送给我10万元钱,我收了成XB7万元。我和晋城市统计局工作的卫XX说了这事,通过卫XX安排赵XA到了晋煤集团外包队打工,安排成XC到晋煤集团海斯药业上班,都是临时性的。从2013年1月开始,和成XB说晋煤集团要进几千人,并说我认识的“老张”是晋煤集团领导,手上有合同工指标,让成XB收每人6万元,1月份成XB给了我3个人18万元,3月份给了我5个人30万元,后成XB又收了5个人30万元,收取梁XA8万元,4月份成XD分两次给了成XB17万元成XB给了我,6月份给了我1个人7万元,1个人8万元。共骗取了142万元。期间为了拖延,我和成XB说让这些人到晋城市体检中心体检,还以培训、办理资格证为由欺骗成XB来拖延,安全资格证书是通过互联网办理的假的。2013年9月,我让旅行社职员冒名晋煤集团工作人员给找工作的人打电话,结果被发现了,成XB让退钱,但我已经把钱都投入到旅行社和茶楼了。其中旅行社的5万元质保金因自己带团违约、还借河南旅行社的钱等原因,5万元相当于没了,广告投资花了15万元、租车花了10万元。XXX茶楼工商注册资金是15万元,其余生活挥霍了。当庭供述,实际只收了成XB24万元,包括成XA的10万元,成XC的1万元,以其父亲承包工程需要为由向成XB要的1万元,让旅行社会计到成XB处拿的5万元,成XB在高速路口给的7万元。旅行社和茶楼均系成XB投资开办。(六)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劳动合同书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文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模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送检的4份安全资格证书上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印文与晋煤集团提供的钢模钢印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资格证书专用章”印章印文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资格证书的印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印章印文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印模印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七)辨认笔录1、证人赵XB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赵XB辨认,成XB为赵XA等人找工作托付的人就是被告人上官晓烽。2、证人原XB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原XB辨认,成XB为女儿原XA找工作托付的人就是被告人上官晓烽。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了河南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晋城市城区XXX茶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用以证明旅行社和茶楼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投资人均为成XB。六、2014年2月,被告人上官晓烽在与陵川县崇文镇郑XX确立恋爱关系期间,通过郑XX认识苗XX夫妇,上官晓烽谎称自己叫“王XX”,认识晋城市泽州县的领导,有能力将苗XX安排上班,骗取苗XX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晓烽供认不讳,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苗XX提供借条一张和上官晓烽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王利光(苗XX妻子)、郑XX、史XX证言,与被害人苗XX陈述;被告人上官晓烽供述,及其辨认史XX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上官晓烽案发前已退还9.5万元,用力帆小轿车折抵3.2万元,共计退还的12.7万元,不作为诈骗数额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晓烽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目前真相,虚构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事实,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1.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上官晓烽当庭供述实际只收了成XB24万元,XX旅行社和XXX茶栈均由成XB投资设立,并实际控制,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诈骗数额应扣除成XB投资XX旅行社和XXX茶栈的41万元,经查,被告人上官晓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成XB的陈述相吻合,且有成XA的陈述,旅行社员工原XC、张X的证言,以及上官晓烽的另一名对象郑XX的证言等其它证据能够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上官晓烽借用成XB身份证投资开办XX旅行社和XXX茶栈的事实。被告人上官晓烽当庭供述无其它证据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成XB存在明显过错,以及本案属于“近亲属诈骗”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上官晓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辩护人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原审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上官晓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上官晓烽退赔本案被害人成XB、成XA、赵XA人民币共计一百二十九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苗XX人民币二万元。上官晓烽上诉理由:XX旅行社和XXX茶栈均由成XB投资设立并实际控制,诈骗数额应扣除成XB投资XX旅行社和XXX茶栈的41万元,故被告人上官晓烽诈骗成XB应认定为24万元。上官晓烽和成XA长期同居,本案应认定为近亲属诈骗。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晓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父亲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诈骗他人钱财。此外,其还以自己能为他人安排工作为由,多次诈骗他人钱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官晓烽提出XX旅行社和XXX茶栈均由成XB投资设立并实际控制,诈骗数额应扣除成XB投资XX旅行社和XXX茶栈的41万元,故被告人上官晓烽诈骗成XB应认定为24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成XB关于旅行社和茶栈设立经过及经营情况的陈述较稳定,且有旅行社员工的证言以及上官晓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佐证,证实旅行社和茶栈的实际经营者是上官晓烽,且上官晓烽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故对于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官晓烽与成某某系恋人关系,在其诈骗期间并未进行结婚登记,被告人提出本案系近亲属诈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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