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邦文贸易有限公司,盘锦万森置业有限公司,王太敬,王海良,王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87-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邦文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盘锦万森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太敬,身份证号:132129196608172457。被执行人王海良,身份证号:132129197203052611。被执行人王海新,身份证号:13212919741129261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做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6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6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安阳市朝阳路与紫薇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安阳国贸中心.德宝国际名城商业一第四层建筑面积12564.96平方米的房产,土地证号:安国用(51)第1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安)房预售证第1200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朝阳路与紫薇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安阳国贸中心.德宝国际名城商业一第四层建筑面积12564.96平方米的房产,土地证号:安国用(51)第1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安)房预售证第120048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霞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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