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书
安仁县人民法院
安仁县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某某,周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兵人民陪审员 李源泉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