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初字第976号原告郑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邱方园,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股代理。被告王某乙,男原告郑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被告多次打骂原告及原告婚前孩子,已分居2年10个月,起诉要求离婚,共同债务1500元由被告偿还。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根平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人民陪审员  王西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泽华 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