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金峰与南阳市恒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朱红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峰,南阳市恒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朱红波,平顶山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玉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26号原告孙金峰,男,195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张留生,河南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市恒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王庄组,机构代码79321388-1。法定代表人马恒东,总经理。被告朱红波,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坡县。被告平顶山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新城区祥云路中段湖光明珠66号楼中单元五楼西户,机构代码05720516-2。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被告平顶山市玉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建设路中段天湖苑小区1号楼三单元二楼西户,机构代码78621379-5。法定代表人高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峰诉被告南阳市恒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朱红波、平顶山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玉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孙金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金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孙金峰负担。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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