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立民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凤阁与山河屯林业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凤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民监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凤阁,男,194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吴凤阁因与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以下简称山河屯林业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林立民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凤阁申请再审称,其自1963年7月分配到山河屯林业局工作,2004年末退休。退休时,企业连续工龄仅被认定为38年,后4年未计算工龄。2000年办理了一次性安置后,虽也履行了安置手续,可因又被原工作单位留用,实际没离开原工作单位。请求:(一)、撤销原裁定;(二)、确认办理一次性安置后的4年为企业连续工龄,并与此前工龄合并计算;(三)、认定在岗退休,并社会保险待遇相同。本院认为,吴凤阁请求山河屯林业局确认一次性安置后的4年为企业连续工龄,并与此前工龄合并计算;要求山河屯林业局认定其是在岗退休并享受在岗退休者社会保险待遇。吴凤阁的上述请求应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吴凤阁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凤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凤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书 记 员  付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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