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永清与盛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清,盛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70-2号原告黄永清。法定代理人钟月珍,系原告黄永清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张群超,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德飞,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志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正,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清与被告盛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清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合计1843元,由原告黄永清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美春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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