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陆明均与王建国、张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明均,王建国,张丽萍,葛明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陆明均,个体老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建国,自由职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丽萍,农民。原审第三人:葛明国。再审申请人陆明均与被申请人王建国、张丽萍,第三人葛明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仁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明均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三方协议,受让了涉案房产,且已申请诉讼保全,办理了相关保全手续。原审认为无法完成产权过户,因而驳回申请人要求将房产过户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提前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未给足举证期限,程序违法,故请求予以再审。被申请人王建国、张丽萍及第三人葛明国未提交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在原审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签字声明转让讼争房屋之前,该讼争房屋已在另一案件唐林强与葛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在该诉讼保全措施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原审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原审认为无法完成产权过户,并在申请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驳回申请人要求将房产过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另外,原审并未剥夺申请人回避权及辩论等权利。在程序方面,该案不符合案件再审的条件。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明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司益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培培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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