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施可嘉与黄海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可嘉,黄海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施可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现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黎渭来,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海纲,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可嘉诉被告黄海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可嘉以被告黄海纲已经返还不当得利款,本案已无继续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可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可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施可嘉负担。审判员  黄保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添霞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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