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南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德玉诉被告王爽、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431号原告:金某某。被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戚 鑫代理审判员 贾 月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瑞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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