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国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邢国祥,男,1982年10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国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彬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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