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高相民与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曹县人民法院
曹县
执行案件
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曹执字第904-1号申请执行高相民。被执行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亮,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曹执字第9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按照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