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世刚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刚,男,生于1958年8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刚,男,生于1987年11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532号刘世刚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刚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世刚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5万元为本金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代款基准利率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受理费15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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