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言祥与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言祥,刘言祥与被告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245号原告刘言祥,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贵龙园小区2幢3单元18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75535748-9。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言祥与被告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言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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