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耀二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耀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393号罪犯李耀二,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徐法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耀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耀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李耀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李耀二获得嘉奖26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35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耀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耀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均成审 判 员  吴健英人民陪审员  赵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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