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德荣与罗小斌、童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荣,罗小斌,童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郭德荣,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小斌,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童红玲,女,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德荣与被执行人罗小斌、童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8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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