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8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某,李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47号原告:王某,无职业。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