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47号原告:王某,无职业。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玉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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