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辉县市中洲石化有限公司与修武县德云石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县市中洲石化有限公司,修武县德云石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云初字第141号原告辉县市中洲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薄壁镇铁匠庄村辉焦路南。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武县德云石料厂,经营场所:修武县西村乡虎路峪村北。经营者赵亚云,男,1969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中洲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武县德云石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庭审前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林林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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