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兴才、张广辉等与王凯、吉林市钰卓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才,张广辉,张启田,贾树珍,王凯,吉林市钰卓物流有限公司,隋长荣,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张兴才,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张广辉,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启田,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贾树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凯,男,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吉林市钰卓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隋长荣,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才、张广辉等与被告王凯、吉林市钰卓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才、张广辉等四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原告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才、张广辉、田启发、贾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8元,返还原告1009元。审 判 长  卢清贵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军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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