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唐文学与刘本雨、王诗忠、王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竹县人民法院
大竹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唐文学,刘本雨,王诗忠,王厚国
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唐文学,男,1979年9月9日生。被告刘本雨,女,1988年5月30日生。被告王诗忠,男,1982年12月15日生。被告王厚国,男,1969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学与被告刘本雨、王诗忠、王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文学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