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文学与刘本雨、王诗忠、王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学,刘本雨,王诗忠,王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唐文学,男,1979年9月9日生。被告刘本雨,女,1988年5月30日生。被告王诗忠,男,1982年12月15日生。被告王厚国,男,1969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学与被告刘本雨、王诗忠、王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文学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佳宇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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