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少军诉陆炜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马少军,男,回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教师。被执行人陆炜财,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担保的19980元;二、由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用及公告费用共计1260元;三、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炜财在马莲渠中心学校有补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陆炜财在马莲渠中心学校的补助存款21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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