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柳继飞与姬璐、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姬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415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被执行人姬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姬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31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姬某、张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2500元,及从2014年3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7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执字第01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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