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银川隆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银川隆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莎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899号原告银川隆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顾育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梦瑶,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莎,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银川隆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隆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隆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隆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