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瑞尧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瑞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537号罪犯林瑞尧,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浙温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瑞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瑞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瑞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瑞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瑞尧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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