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海旺、邱荣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旺,邱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旺,女,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邱荣兴,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荣辉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