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洪刚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刚,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刘洪刚,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生,农民。被告陈波,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刚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刚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在外务工找不到人,等被告回家过年时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洪刚负担。审判员  凌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萍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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