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瞿佳平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通城县人民法院
通城县
执行案件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瞿佳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瞿佳平本院在执行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瞿佳平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