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仝建华与被告大同市市政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建华,大同市市政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仝建华,男,汉族,驾驶员,住大同市南郊区。委托代理人肖海清,女,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市政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建华与被告大同市市政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仝建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本院减半收取769元,退还原告769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新人民陪审员 包 璐人民陪审员 彭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淑萍郭维祯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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