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居民。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红伟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