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尔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周尔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负责人:曹金祥,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利伟,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尔春,女,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尔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因被告自行纠正违约行为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南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航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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