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民台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殿芬与陈有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民台初字第01468号原告徐某某,女,满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因被告陈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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