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8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仲义与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仲义,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380号原告朱仲义,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英梅(朱仲义之妻),女,1957年8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8号。法定代表人苏志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云鹏,1976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喻迺英,1955年3月3日出生。原告朱仲义与被告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一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朱仲义诉称:我1971年在北京日用化学一厂参加工作,1993年6月调到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直至2014年12月退休,连续工龄43年1个月。在我退休前几个月,单位在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时,发现我的档案中缺少1992年10月至1993年5月各类保险缴费记录。为此,我找原单位补缴,但原单位已破产多年,留守处办公人员给我开据证明材料,并确认完全是厂方责任,但无法办理缴费,让我到上级单位核准盖章(北京日用化学一厂破产清算组章在其上级单位一轻公司人力资源处备存)。我持证明材料去相关社保中心询问我的缴费问题如何解决,但以不接待个人为由未能解决问题。我通过相关的法律咨询得知,我应找原单位(已破产)的上级单位寻求解决。为此,我几次找到一轻公司协商解决,但均以各种理��致使我的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直至退休前仍使我感到解决问题遥遥无期,我只好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我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后,曾以我的情况特殊希望视同缴费为由,向北京市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近3个月的受理,最终维持原表,问题仍未解决。2015年4月底,我再次找到一轻公司,当时我与一轻公司人力资源处的同志协商由相关社保部门帮助将“如果缴费与未缴费所得出的养老金”待遇差额计算结果交给一轻公司。2015年5月初,我将待遇差计算结果转交一轻公司人力资源处同志,等待结果。2015年5月11日,一轻公司人力资源处电话回复“经领导研究讨论后认为我的问题比较复杂,解决难度大,提示我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相关机构裁决。”2015年5月18日,我到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应缴未缴社保费引起的养老金��额不属于该仲裁委裁决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轻公司负责解决我的养老金差额问题,即每月支付我养老金差额626.82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朱仲义要求支付养老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仲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云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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