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行非审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洪湖市广源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行非审字第00156-1号申请人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洪湖市文泉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怀标,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洪湖市广源纸业有限公司,地址:洪湖市新堤办事处乌林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智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申请人洪湖市广源纸业有限公司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未按规定支付公司劳动者工资,导致拖欠熊叶祥等85名劳动者工资57058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人为了确保劳动者工资及时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70589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洪湖市广源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589元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庆华审判员丁丹审判员彭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慧敏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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