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王振安与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振安,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18号原告王振安,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宗阁,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慧,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苗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嘉新,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安与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王振安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