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诉称:被告杨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2012年8月28日、2012年9月1日、2012年9月28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0,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杨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霞审 判 员  刘宏伟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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