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童跟皊与顾扣才、印家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跟皊,顾扣才,印家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2209号申请执行人童跟皊,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顾扣才,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印家骏,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童跟皊与被执行人顾扣才、印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扣才、印家骏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童跟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顾扣才(共有人华莉明、顾艳雯)位于本市延长路XXX号XXX幢XXX室房产并轮候查封其名下牌号为沪AGXX**江淮牌大型汽车一辆。另查封印家骏名下位于本市虬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且冻结其开设在上海银行的养老金账户。除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案款人民币200000元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童跟皊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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