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录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录,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孔祥录,男,1941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赵勇军,男,该镇人大主席。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录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录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录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政府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孔祥录负担。审 判 长  宋 方审 判 员  邓卫军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晓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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