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商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袁军、董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军,董柏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军。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柏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东路289号。负责人:杨杰。上诉人袁军、董柏珍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袁军、董柏珍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军、董柏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代理审判员  黄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佳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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