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80号原告:吴某,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某,女,1984年10月生,汉族,居民,中专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兴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兴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迪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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