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文兵与李光文、李桂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兵,李光文,李桂红,王秀国,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陈文兵,曾用名陈斌,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文,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李桂红,女,1966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系李光文妻子。被告:王秀国,男,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高鹏,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兵与被告李光文、李桂红、王秀国、高鹏(以下简称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文兵不能提供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陈文兵不能提供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四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陈文兵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文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依法退给原告陈文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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