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文全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521号罪犯杨文全,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2008年6月,罪犯杨文全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隆昌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杨文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杨文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全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5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梅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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